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物流公司的规定

2021-09-23 11:30

根据2月20日生效的第163/ND-CP号法令,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100%外商独资的物流服务公司。先了解一下最新的修正案,新法令取代了对物流业务在越南的规定,自2018年2月20日起,物流服务企业必须满足第163/2017/ND-CP号法令规定的物流服务经营条件,取代第140/2007/ND-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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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令取代物流业务规定


163号法令对遵守电子商务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

物流是当今越南的极具潜力的服务业之一。从目前进出口总额的增长趋势来看,越南物流服务的发展潜力依然强劲,东盟地区的发展潜力更大。因此,越南政府鼓励物流企业抓住此机遇。

2007 年颁布,当时越南加入世贸组织,140 号法令以越南的法律标准来说已陈旧。当越南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大部分服务部门,包括许多(但不是全部)物流企业该法律自那时起生效。

寻求外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和越南企业必须仔细审查他们打算在越南开展的每项业务,以确定是否适用外国所有权限制和其他条件。新163号令第3条对“物流服务”的定义和规范如下:

根据第 163 号法令第 3条提供的物流服务: 

- 集装箱装卸服务,但在机场提供此类服务除外;

- 仓库租赁服务是运输支持服务的一部分;

- 仓储服务是所有运输方式支持服务的一部分;

- 航运服务;

- 货运代理服务;

- 清关服务(包括清关服务);

- 其他服务包括以下类型:提单检验、货运经纪服务、货物检验服务、取样和称重;货运代理服务;和运输文件准备服务;

- 批发支持服务和零售支持服务,包括货物存储、收集、分类、分类- 

- 和交付方面的货物管理活动;

- 货运服务是海运服务的一部分;

- 货运服务是内河运输服务的一部分;

- 货运服务是铁路运输服务的一部分;

- 货运服务是公路运输服务的一部分;

- 空运服务;

- 多式联运服务;

- 技术分析和测试服务;

- 其他运输服务;

物流服务提供者根据商法基本原则与其客户达成的协议提供的其他服务。

163 号法令的一个新内容是明确要求遵守越南的电子商务法规。第四条(二)款规定,物流企业通过互联网、手机或其他“开放网络”以电子方式开展部分或全部业务的,必须遵守电子商务的贸易法规。

越南电子商务的主要法规是第 52/2013/ND-CP 号法令,该法令要求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向工业和贸易部通报或注册。

电子商务提供者还必须根据第52号法令和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些电子商务要求将适用于在 163 号法令之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物流服务。


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100%独资的物流公司


根据 2 月 20 日生效的第 163/ND-CP 号法令,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 100% 的外资公司,提供物流服务。

据此,物流服务将划分为16种主要类型,包括装卸集装箱(不包括机场)、仓储和运输互助+以及海关和航运代理。

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100%的外资公司从事上述服务。但是,它规定了一些严格的条件。例如,对于国际航运服务,外国投资者必须经营悬挂越南国旗的船队。此外,船长和副官必须是越南公民,外籍船员必须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

在公路运输服务方面,只要所有司机都是越南公民,外国投资者就可以设立100%外资的公司。

除了新成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并购活动,最高持股比例为 49-51%,视领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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