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时,经过一段时间需要变更,则必须办理代表处许可证的调整程序。
一、 外国代表处执照调整案如下:
根据 07/2016/ND-CP法令 第 15 条,代表处必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调整执照信息:
– 更改外商总公司的名称或地址。
– 更换代表处负责人
– 更改代表处名称
– 改变代表处的运作内容
– 更改省或中央城市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地址。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调整资料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的规定,外国代表处执照调整申请包括:
– 调整申请(根据 11/2016/TT-BCT 号文的 MD-3 表格调整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表),
– 代表处执照原件
– 具体文件如下:
1. 更改代表处执照上的外国公司名称或总部
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外商办事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副本(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成越南语)
更改代表处上的外国公司的名称或总部
2. 变更代表处的活动内容
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外国贸易商活动变化的法律文件副本(领事认证和公证翻译成越南语
3. 外国代表处负责人变更
– 外商任命/任命新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经过公证的越南语翻译)
– 代表处新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 (经过公证的越南语翻译)
– 证明原代表处负责人在变更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文件。
4. 变更代表处总部所在地
代表处总部的谅解备忘录或租赁协议的副本或证明交易者有权开发和使用该地点的文件副本总公司 代表处
二、代表处执照调整流程
执行机构:越南代表处发证机构
变更时限:自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外商必须办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对申请不完整或者无效的,应当进行审查并补正。在申请处理期间,最多只能提出一次额外记录请求。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机构应当调整或不调整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清楚。
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经营内容的调整导致代表机构无承诺或与国际承诺不符,且未在专门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代表机构经营内容的调整,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专业管理部提出书面征求意见。专业管理部应自收到许可机构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自收到专业管理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应当调整或不调整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或贸易商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清楚
三、 未遵守规定调整代表处执照的处罚
根据第 185/2013/ND-CP 号法令第 4 条和第 86 条的规定调整逾期代表处执照的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和补救措施的适用
2.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形式为主要处罚形式,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适用于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处以个人罚款两倍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行为
2.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变更、补办或者重新核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