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更新政策,为支持配套工业企业解开税收的“瓶颈”

2021-07-22 11:53

增加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20 g 点,关于生产配套产业产品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 57 号法令/最近发布的 2021/ND-CP 号法令政府被认为是一个积极的举措,解开了配套工业企业的税收“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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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信号

具体而言,第 57/2021/ND-CP 号法令的受益人是在 2015 1 1 日之前实施的优先发展的配套工业产品清单上的新投资项目或扩大产品生产,并符合配套条件的企业。工业产品生产项目,获得工业产品生产配套奖励证书。 本案企业自获得配套产业优惠证书之日起,剩余期限内,对生产配套产业产品项目所产生的收入,给予最高税收优惠。

在企业有配套产业产品生产项目情况下,且该项目所得收入在其他优惠条件下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部优惠的,按生产项目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业产品剩余时间,自纳税期起,由主管机关发给生产配套工业产品奖励证书。

据北宁辅助工业股份公司代表表示,在当前疫情背景下,该法令将帮助企业减少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限制制造供应链的中断。

武秋娥 女士 - Deloitte越南副总经理,陪同并就 57/2021/ND-CP 的颁布提供咨询的单位 - 表示:57/2021/ND-CP 是有助于颁布 57/ND-CP 的积极信号2021/ND-CP. 自第 71/2014/QH13 号法律颁布以来,消除企业多年来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瓶颈”很重要。

确定优惠期

57号令还指导了在特定情况下确定配套产业企业收益优惠期的原则:

第一,剩余免税期等于配套产业产品生产项目的免税期减去在其他优惠条件下已享受优惠的免税期。

二、剩余减税期等于配套产业产品生产项目的减税期减去在其他优惠条件下已享受优惠的减税期。

三、优惠税率的剩余适用期限等于配套产业产品生产项目的税收优惠期限减去其他优惠条件下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如有)。

在遵守本令规定导致企业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如有)减少的,即使主管机关已进行检查,纳税人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减少已申报或主管机关稽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及相应的滞纳金利息

多位专家也有共同意见,发展配套产业是帮助越南提高经济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提高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能力,加强技术接收和转让,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57/2021/ND-CP 等政策的及时修订不仅有利于支持工业企业,也让商界更加坚信政府正在履行其创新承诺,通过专注于消除障碍、建设更有利的经营和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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