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世贸组织承诺表,越南不承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房地产商业服务。 但是,《越南房地产业务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务的范围和形式。
外国投资者设立房地产贸易公司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条件
· 2014 年投资法;
· 2014 年企业法;
· 2014 年房地产业务法;
· 第 76/2015/ND-CP 号法令;
· 通函11/2015/TT-BXD;
· 通函 28/2016/TT-BXD。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形式在越南设立房地产贸易公司:
· 出租房屋和建筑工程进行转租;
· 国家出让的土地,允许投资建设出租房屋;投资建造房屋和房屋以外的建筑工程,用于出售、出租、租赁购买的房屋;
· 接受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用于建造房屋、建筑工程出售、出租、租赁购买;
· 国家划拨的土地,允许投资建设出售、出租、租购房屋;
· 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租赁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用途,投资兴建房屋和经营性建筑工程。
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将包括:
· 个人外国投资者
· 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外国人,包括想在越南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国个人和组织,都有权根据上述分析表格设立公司并获准开展业务。
允许外国人经商的房地产业务线包括
· 房地产业务;
· 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
· 房地产交易大厅服务。
外国人在越南设立房地产贸易公司的条件
房地产业务线注册条件;
必须拥有不少于200亿越南盾的法定资本。 与100%越南资本的公司不同,投资者只需申报20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资本,但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必须申报20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资本,投资者必须证明其财务能力通过以下表格对应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于作为个人出资人的外国投资者:
确认投资人银行账户余额与公司注册资本200亿越南盾对应(如为外国银行确认投资人需提供经公证、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对于作为投资资本的组织或外国公司的外国投资者:
投资者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之一的副本: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对资金支持的承诺对应于200亿越南盾的正资本;
确认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相当于200亿越南盾。
(外国投资者需要在越南驻外使领馆提供经过公证和领事认证的副本);
房地产经纪服务登记条件;
房地产经纪业务须至少0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 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持有人必须是越南人。 因此,外商投资公司招聘持有执业证书的越南人员,按照越南法律规定开展业务。
注意:持有房产经纪证的人可以是公司老板,也可以是被任命为业务经理的公司员工;
房地产交易服务处业务条线注册条件:
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交易大厅业务服务,公司必须申请许可设立类似于越南资本公司的房地产交易大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交易大厅的条件: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至少有0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证;
经营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经理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有12个月以上稳定的运营规范、名称和交易地址。如有变动,须通知建设部及客户;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有至少50平方米的面积和技术设备,以满足运营要求。
申请建立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大厅的档案,
投资登记证、企业登记证(公证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大厅操作规程;
所有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执业证书的清单和核证副本;
经营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经理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
房地产交易所经营者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运营管理课程结业证书复印件(如有);
租赁合同、办公楼收款等证明房地产交易场所位置和面积的文件的核证副本(或附原件供比对的副本);
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文件的核证副本(包括: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决定;房地产交易大厅聘任管理人决定)。
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其他条件需要准备在越南设立房地产公司的程序
对于外国个人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公证复印件,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 总公司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赁权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出租人具有房地产业务功能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
对于外国公司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是外国公司
· 成立证明或其他同等文件的副本,证明投资者是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公证副本,在越南驻该国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公证的护照(公证复印件,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 经公证的董事护照——公司在越南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外国人公证的复印件,在越南驻外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 外国公司章程(公证副本,越南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 总公司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赁权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出租人具有房地产业务功能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