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 广告法;
- 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
根据越南广告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广告企业驻越代表处
1、允许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2、代表处经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立。
3、代表处只能进行广告宣传,不得直接提供广告服务。
4. 政府规定外国广告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权限、文件、顺序和程序。
二、代表处的资料、程序、颁发许可证的权限
根据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20 条: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
- 外国广告企业主管代表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表,采用文化体育旅游部规定的格式;
- 由企业设立地或注册地的主管机关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企业执照证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证明最近一个年度外国广告企业的存在和经营;
- 外国企业执照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上述财务报表必须翻译成越南文,经越南驻外大使馆认证并根据越南法律进行领事认证。
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顺序和手续:
- 外国广告企业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代表处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提交01套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
- 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 10(十)天内,省人民委员会应考虑并颁发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并将向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送交该许可证副本;
- 在档案无效情况下,自收到档案之日起03(三)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应向外国广告企业发出书面,要求补充和完善档案。
- 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45(四十五)天内,代表处必须运营并书面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运营时间、代表处所在地,在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和越南人人数,代表处的运作内容。
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21 条规定的拒绝领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包括:
- 有证据表明设立代表处损害越南的独立、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历史、传统、文化、道德、优良风俗。
- 未应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供文件。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充
-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广告企业必须要求对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进行修改和补充:
+ 更改名称;
+ 改变经营范围;
+ 换代表人;
+ 在省或中央城市内更改总部的位置。
- 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变更、补充申请材料包括:
+ 外国广告企业主管代表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变更和补充申请表,采用文化体育旅游部规定的格式;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提交经核证经认证的复印件或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进行比对(直接申请);提交经认证的副本(如果申请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 自收到外国广告企业有效档案之日起10日内,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向企业颁发修改或补充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副本送交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
四、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补发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补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 将外国广告企业更改名称或变更注册地为其他国家;
+ 改变国外广告企业的经营方式;
+ 许可证丢失或撕毁。
在7个工作日内,外国广告企业必须办理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手续。
- 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档案包括:
+ 外国广告企业代表人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再核发申请表,采用文化体育旅游部规定的格式;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原件已颁发
- 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顺序和手续与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顺序和手续类似。
五、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吊销;代表处停止运作
第 181/2013/ND-CP 号法令第 24 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 以错误的目的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行事;
+ 开展广告服务业务活动;
+ 连续2年未定期报告代表处运作情况;
+ 自获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未经营;
+ 未在书面请求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请求发送报告。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业务:
+ 应在越南设有代表处并经许可机构批准的外国广告企业的要求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被吊销;
+ 当外国广告企业根据该企业设立或注册业务所在国的法律终止其运营时。
外国广告企业按照本条第2款a、c点规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代表处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其代表处的终止经营。在终止经营之日前至少 30 天内位于,并且必须将营业执照退还给许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