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

2021-10-14 16:24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是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的附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分公司在越南的所有活动由母公司在越南法律承担责任。

1.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和运营规定

根据第 97/2020/TT-BTC 通知 17 条规定,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和运营,规定如下: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和运营由母公司根据越南法律关于境内的基金管理的规定控制,决定。

2.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第 97/2020/TT-BTC 通知 18 条,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只能为境外资本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包括由境外资本形成在越南境内的资产

3.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分公司的权利

根据第 97/2020/TT-BTC 通知第 19 条,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权利包括:

- 根据委托客户的指示、投资信托合同、外国组织和外国基金的基金,使用从国外调动的资产融资项目、业务、贷款和履行投资合同,确保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根据越南法律将分公司的利润汇往国外

- 根据设立和经营许可证、越南法律和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证券业务。

4.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义务

根据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义务第20条,分公司的义务包括: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越南筹集资金进行管理。

- 在资产管理活动中,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分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除非委托客户在投资信托合同、境外机构章程中有指示或规定,为客户进行资产管理时,水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除遵守托管规定外,单独管理各客户资产、委托客户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交易,按照管理公司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境内基金管理;

+ 应国家证监会和主管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客户信息除外,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有责任保密所有客户信息、资产交易信息、客户投资组合等相关信息。

+ 遵守外汇、越南企业所有权限制、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不得在越南境内以任何形式为客户、其他组织和个人或为自己借款; 不得将其委托或财产作为在越南境内的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抵押、质押、存款担保,包括向委托客户、其他组织或个人或您自己;

+ 不得在越南境内出售或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

- 在报告所有权、报告和发布股票市场交易信息的活动中,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的负责如下:

+ 代表委托客户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交易信息报告和公布义务。 分行及委托客户遵守适用于关联人、大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关股权申报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分公司的执行董事会成员和员工在越南进行的所有证券交易必须在交易前和交易后立即向分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报告。上述单笔交易报告必须包括证券种类(代码)、数量、交易价格、开立交易账户的证券公司等信息。个别交易的报告必须由内控部门存储和集中管理,并应国家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只能使用分配的资本和委托客户的资本(不包括委托客户的投资组合中的股份数量,即投资组合互换基金)按照规定公开购买证券法第三十五条经委托客户或者委托客户的授权代表书面同意公开投标、投标价格、预计拟购买的资产数量以及作出购买要约后的资产分配方式。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投标。

- 在经营过程中,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构和母公司必须确保:

+ 在母公司完成对越南分公司、合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后30日内,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负责将这些投资事项通知国家证监会;母公司不得出资、购买股份或出资拥有越南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注册资本;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不得向越南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注资、购买股份或出资,除非购买以拥有或与相关人一起拥有不超过 5% 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在联交所注册交易并上市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流通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制定专业程序,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和运行风险管理系统或使用母公司制定的适合其专业活动的内部规定,确保每个产品和业务流程都有相关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

- 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应每年为员工举办培训课程或要求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证券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课程(如有),确保员工更新技能、专业知识、专业精神,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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