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有条件的业务

2021-10-0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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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的业务,这是政府在第85/2021/ND-CP号法决定令修改和补充第52/2013/2013/ND-CP号法令的条款(自 2013 年以来发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多项规定中的新内容。

据此,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电子商务服务市场的条件规定如下:外国投资者要根据《越南投资法》第 21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以投资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业务;拥有在行中龙头五家企业中的一家企业以上的外国投资者(根据工贸部公布的名单)必须有公安部的国家安全评估意见。这5家市场龙头企业的评估标准是根据访问量、卖家数量、交易数量、交易总额等指标.

投资者按照政府有关货物贸易活动和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直接相关的货物买卖活动的规定,在申请核发和调整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对于必须要通过公安部的国家安全评估意见的国外投资者,在根据其申请案卷权限出具意见,调整企业执照的过程中工商部必须向公安部承转书面要求。公安部根据工商部的书面要求,将通过或不通过投资者的提案并承转文件回工贸部。

外商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依照扶持中小企业法的规定,不需向公安部申请许可。

该法令明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投资者支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持有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或注册资本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是直接或间接决定任用、罢免或罢免大多数或全部董事会成员、成员委员会主席、企业董事或总经理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投资者有权决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包括技术平台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调动和配置和使用业务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那家企业的资本……

外国贸易商和组织在越南拥有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必须按照规定注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依法在越南设立代表处,或委派其在越南的授权代表。


关于在越南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的外国贸易商和组织的责任规定,要求与国家管理机构协调以防止违反越南法律的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法令;根据越南法律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产品和商品质量的义务;履行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法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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